2012年陕西省延安市宜昌县关于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和集中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02 阅读次数:129次[发送短信] [收藏] [返回]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2010年陕西省“三统一”补充标 各乡镇卫生院: 为了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和药款即时结算工作健康顺利开展,确保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及时、足量,理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秩序,现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和集中结算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卫生院要组建药品计划采购管理委员会(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夯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药品采购计划的填报、药品验收、以及配送情况的统计汇总和信息反馈工作。各单位于9月3日前将药品计划采购管理委员会(小组)上报县医药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中心(以下简称“配送中心”)。 二、统一计划采购申报时间:为了满足临床用药,便于配送企业组织货源,各医疗机构原则上每月3、13、23日报药品采购计划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报送计划时间顺延,特殊情况除外。每次采购计划必须在规定时间中午12点前上报配送中心。 三、药品采购程序: 1、各乡镇卫生院根据我省统一《基本药物目录》、《宜川县基本药物增补目录(50种)》拟定本单位用药计划,一式两份(规定的表格形式),付电子版。一份留单位,一份报配送中心审核(邮箱:ycypps001@163.com)。村卫生室由各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 2、审核结束后,配送中心工作人员将计划分别用文本信息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送到供货企业。 3、供货企业根据《三方合同》在规定时间将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并有随货同行单一式三份,配送中心、医疗机构、供货企业各一份。随货通行单要注明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药品目录编号、规格、剂型、数量、价格、产地、有效期等信息。 4、医疗机构验收药品合格入库后,在随货同行单签字盖章(单位章),一份留单位,其余两份交供货企业。 5、供货企业凭签字盖章后的随货单到配送中心结算药款,一份留配送中心,另一份带回公司以便对账。 四、药款结算: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在每月的5、15、25日前根据购进药品数量及时将药款划入配送中心“三统一”药品采购资金专户(账户另行通知)。配送中心次月5日前向药品配送企业集中结算支付货款。 五、加强管理、理顺药品配送工作程序,各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宜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意见》《宜川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方案》《宜川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全县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药品使用和宣传工作。计划拟定和验收入库时根据《用药目录》详细核对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价格,签收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填注验收时间。各单位药品计划采购管理委员会(小组)要及时掌握本单位药品库存,减少药品过期、变质、失效所造成的损失,并做到月月有小结,半年年终有总结。 六、药品统一配送集中结算时间从2012年9月10日起全面开始实施。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明确职责,全面实施,将药品统一配送和集中结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为全年工作重中之重,力争使此项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同时要加强沟通交流和协调,提高运行效率,坚决不允许出现基本药物违规采购和加价销售现象,确保药品“三统一”落到实处。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