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市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2]790号和京发改[2012]508号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2年3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以下简称790号文件,见附件1),公布调整部分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2012年4月11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2]508号,以下称508号文件,见附件2),公布了北京市核定的部分补充剂型、规格消化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根据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管理小组专家小组会议制定原则,2012年4月17日,我中心在网站发布“关于按照790号文件和508号文件重新报价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报价通知”),要求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品种和社区零差率品种中部分产品现行临时零售价格高于重新核定最高零售限价的企业,于2012年4月18日—4月19日重新申报了中标成交价格(具体产品见“报价通知”附件3),现将部分重新核定中标成交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的药品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2012年5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不得高于政府最高零售价格销售790号文件和508号文件涉及药品。 二、对4月17日“报价通知”附件3中部分重新报价且符合报价原则的中标成交产品价格进行调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见本通知附件3,社区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品种见本通知附件4,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调整,严格执行。本通知附件3中涉及区县社区零差率以外的药品,同步调整。 三、对4月17日“报价通知”附件3中未报价或高于专家“建议报价”等不符合报价原则的产品,暂停其采购。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见“报价通知”)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见“报价通知”) 3、调整的《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手册》部分中标成交产品价格列表(医疗机构用) 4、调整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部分中标成交零差率产品价格列表(社区机构用)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