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药品采购和配备使用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冀卫药政〔2012〕 6 号) 各市卫生局: 为规范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药品采购和配备使用工作,省卫生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药品采购和配备使用的若干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本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反映。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药品采购和配备使用的若干意见(暂行) 为规范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药品采购和配备使用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县医院作为省医药集中采购网独立采购用户。 二、试点县医院使用的药品应全部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采购,原则上每周网上采购药品不超过1次。 三、试点县医院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以下简称“省增补品种”),在我省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中采购,原则上执行省中标价格,不得二次议价。 四、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外,试点县医院使用的其他药品在我省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中采购,执行省中标价格。如试点县医院现行实际采购价格低于省中标价格,可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以实际采购价格采购。 五、试点县医院采购药品的配送方式按照我省现行的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配送方式进行。即,采购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由中标企业网上选定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采购其他药品,由试点县医院在中标企业网上选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1家进行配送。 六、试点县医院确因临床需要,须采购使用非中标药品的,应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备案采购目录的通知》(冀药招办〔2012〕1号)和《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非中标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药招办〔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试点县医院应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品种数不应低于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国家基本药物(不包括省增补品种,下同)品种总数的90%,国家基本药物的销售额不应低于药品销售总额(包括中药饮片销售额)的30%。 八、试点县医院应成立药事委员会,集体研究制定本院药品采购使用目录,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试点县医院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本院药品采购使用目录,目录应主要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规格、生产企业、价格等内容。 十、试点县医院要制定出台药品采购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十一、试点县医院应完善药品货款支付机制,建立药品货款支付制度,确保药品货款60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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