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青海省关于对部分企业列入不良记录的通知(第22号)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医疗机构: 根据《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青海省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不良记录管理规定(试行)》(青卫药械〔2012〕2号),现对2011年度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后不履行配送责任,经过多次督促、警告并公示后仍然无效的部分企业(名单见附件)取消未供货品规中标资格,企业记入不良记录,取消该企业在我省2011年度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所有生产品种的中标资格,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在2年内不得采购该企业任何药品。 附件:基本药物废标品规及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公示名单.pdf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