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铬超标药用胶囊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稽〔2012〕12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积极稳妥地做好铬超标药用胶囊案件查处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铬超标药用胶囊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电〔2012〕15号),现将案件查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药品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全省铬超标药用胶囊案件,原则上由涉案单位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铬超标药用胶囊涉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初步处理意见报告省局。 二、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铬超标产品,由涉案单位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局《关于铬超标药用胶囊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依法查处。 三、对生产铬超标药用明胶、药用胶囊或胶囊剂药品的生产企业,由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并监督销毁。 四、铬超标药用胶囊案件的查处和召回的工作信息,实行周报制度(附件1、2)。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每周一16时前将本市(含县、区)上周铬超标药用胶囊案件的查处和召回工作信息报送省局稽查处。 附件1:铬超标药用胶囊案件查处工作周报表 附件2:铬超标药用胶囊案件召回工作周报表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