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甘肃省关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的通知 各中标企业: 根据《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甘发改社会﹝2011﹞85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基本药物招标结果,保障基层医疗单位药品供应,保证临床用药,解决基本药物配送中个别企业不及时配送、不足量配送、不配送等违规行为,严肃招标采购纪律,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率最低品规的中标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配送 (一)中标企业配送责任和义务 1.中标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承担药品配送供应的全部责任和义务。配送企业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确定。 对配送企业不按规定配送药品的,中标企业可视情况向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直接更换配送企业。 2.中标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须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及时足量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一个网上采购订单,中标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均应按规定保质保量及时供货。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3.中标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要根据实际配送情况,及时做好网上采购订单确认、发货、退换货处理等工作,督促采购单位按实际配送数量如实填报网上配送、入库信息,确保实际采购配送情况和网上配送信息相一致。 4. 进一步明确中标企业配送责任,规范药物配送。中标企业是药品配送第一责任人,中标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名额。 (二)建立基本药物配送定期通报制度 为有效落实基本药物配送,建立公开、透明的基本药物配送管理机制,将实施基本药物配送排名制度并定期进行通报。对药品配送指标排名靠后的中标企业,将视情况作出警告、记不良记录、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处罚,对取消中标资格的品规,由其他入围商务标的企业按价格排名顺序递补中标。 为帮助中标企业及时了解配送企业整体配送能力,将同时公布配送企业配送情况排名,以便中标企业从中择优选择能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有实力、配送能力强的配送企业。 (三)合理处理企业废标要求 企业因原材料上涨等原因导致无法保障供应的,要及向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可予废标。 (四)违规企业处罚措施 1. 截止2012年5月1日,零配送的中标企业,直接取消该品规中标企业的资格,企业列入黑名单。 2. 对配送排名最末尾且配送率较低的,直接取消该品规中标资格,企业记不良记录一次。对通报中排名后10名品规且配送率较低的,警告一次。 3. 同一中标企业被连续警告3次的,记不良记录一次。 4. 同一中标企业一年内累计记不良记录5次(含5次)以上的,可直接列入黑名单。 5. 同一中标企业有3个以上(含3个)品规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对该企业其他中标品规全部取消中标资格,将企业直接列入黑名单。 6.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不允许其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 二、递补中标 对取消中标品规资格的品规,从入围商务标企业中及时递补新的中标企业。凡入围商务标的,按照价格从低到高排名顺序依次进行价格谈判。首先以原中标价为基准进行价格谈判,直至确定新的中标企业。如所有入围企业均不能按原中标价保障供货的,则邀请所有商务标入围企业重新报价,按价格最低原则确定新的中标企业。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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