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甘肃省关于执行普通大输液新中标结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企业: 2011年度基本药物集中招标普通大输液中标价偏低,加之原材料上涨、人力和运输成本增加等原因,导致中标企业不能按需及时实施保障供应,已严重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诊疗活动的开展。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保障临床基本用药,根据《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甘发改社会〔2011〕85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邀请原中标企业(含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重新招投标。经方案制定、参考价采集、投标报价、现场评审、配送区域确定等环节,现已产生新的中标结果,中标结果见附表。为做好普通大输液采购配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所有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的大输液中标结果,按新公布的中标价采购,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已采购正在使用的,可继续使用至2012年5月31日。自2012年6月1日起,必须全面执行新的中标结果。 除区别定价品种外的普通大输液可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继续使用外,玻璃瓶、塑料瓶包装普通大输液只限采购本次中标企业中标品规。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85号)的规定,氯化钾氯化钠注射液确定为国家基本药物,特补充纳入我省基本药物目录,中标结果见附表。 二、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按中标价销售药品;未实行零差率的,根据药品价格政策,其最高临时零售价以省发改委审定的价格为准,价格信息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公布,供各医疗卫生机构参考。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须按新的中标企业及其配送区域进行采购,不得采购非本区域外其他中标企业的产品。 四、为确保普通大输液及时供应,中标企业必须于2012年5月15日前,在每一配送区域至少选择一家配送企业,且必须保证普通大输液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百分之百的保障供应。 五、各市州卫生局要加强辖区内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督导力度,尤其是普通大输液的配送和供应,凡和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精神执行。 六、中标企业必须确保配送区域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和配送,保质保量按需配送。因企业自身原因仍不能保障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的供应,根据实施方案及招标文件规定,将取消该企业中标资格,由其它中标企业顺序递补。 附件:/中标品规一览表.xls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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