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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企业和药品信息审核结果的通知
招标省区:内蒙古   发布日期:2012-05-07

关于公示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企业和药品信息审核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和《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报名参加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招标的企业和药品资质进行了审查,现将企业和药品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药品信息审核结果:各企业可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后查看本企业资质和药品审核信息。同时为保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参加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招标的企业和药品资质相关信息通过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结果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时间:2011年5月4日至5月9日17:30。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三、其他事宜:

1.所有企业(包括已参加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企业)都必须提交由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至今无违规记录证明。现对尚未递交该资料的企业,暂予以审核通过;但务必在5月9日15:30前以传真或直接递送方式提供至今无违规记录证明(传真件的无违规证明原件务必于5月13日前递交),否则取消参与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补充采购资格。

2.如对企业和药品审核结果有异议,请相关企业于2011年5月9日17:30前,将纸质申诉材料(见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被授权人签字后,由被授权人当面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传真或邮寄方式不予受理。

为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门设立接待室(接待室设在一楼办事大厅旁),负责企业申投诉资料的受理,请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对不按照要求递交资料,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接收;对于恶意申投诉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网上信息审核申诉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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