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海南省关于调整头孢呋辛等药品中标价格的通知 各中标企业: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头孢呋辛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琼价审批[2012]179号)、《2009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中“国家定价药品,中标后若国家降价时,如原中标价格高于国家最新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应按照国家最新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作为新的中标价格,不同意调整的,予以撤网”的规定,将对部分中标药品的零售价与中标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零售价格的药品:共10个(见附表一)需调低零售价。 二、调整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的药品:共9个(见附表二)需调低零售价及中标价,中标价按新公布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调整,各企业如不同意调整后的新中标价,请在附表“是否同意”栏填“否”,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于5月14日下午5点前传真(0898-66529804)至我中心,随后补交原件。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新调整后价格,我中心将根据回复结果按规定予以处理。 附表一:调整零售价格的中标药品 附表二:调整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的中标药品 附件 特此通知。
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