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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资质证明文件粘贴册使用说明
招标省区:北京   发布日期:2012-09-19

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资质证明文件粘贴册使用说明

发布时间:2012-09-18    阅读次数:420次[发送短信]  [收藏] [返回]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2012年北京市基药标 
一、为贯彻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理药品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报送的资质证明文件(粘贴册见附件)。

  二、企业报送的产品应为本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合法药品。企业应认真阅读《申请资格审核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填表说明》参照汇总表中的举例,通过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www.bjmbc.org.cn)的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真实、准确填报,并将在线打印的汇总表加盖公章后递交至采购中心。

  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本次集中采购原则上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资质证明文件,文件递交人应按采购中心网站有关通知要求,于规定时间将资质证明文件邮寄至指定地点(也可由被授权人至采购中心现场递交)。同一生产企业的全部品种须由生产企业授权的唯一人员递交。

  四、在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北京市社区零差率药品集中采购现行中标(成交)品种无需递交未发生变化的资质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产品GMP证书复印件、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证明文件、国产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原件等,默认上述基本信息为通过审核。除上述文件以外,其它新增资质证明文件必须递交,主要是指递交委托授权书、企业承诺函、供应承诺书、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2011年全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企业最新工信部主营业务收入排名情况复印件、企业创新能力证明材料、企业承担北京市药品政府储备任务证明材料、产品执行的药品标准复印件、产品原料供应商相关认证证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产品为国家或北京市发改委给予标注特定生产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产品产量相关证明文件、产品实施电子监管相关证明文件、产品成品药检报告书复印件等。如资质证明文件已发生变化但未提交的,按现行中标(成交)品种资质审核指标认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

  五、药品通用名、剂型相同,规格不同,视为不同产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相同,包装不同,视为不同产品分别申报。注射剂按照单支/瓶进行申报。

  六、粘贴册含有企业主体册、产品册,每册应独立装订,逐册编号。产品册应按照汇总表中品种顺序,将每个品种资格文件分套独立装订。同一份资格文件不需重复递交。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证明文件上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出具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

  八、资质证明文件中的外文文件需递交外文原文及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或翻译机构加盖公章的中文翻译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复印件采购中心存档,原件退回)。

  九、企业递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必须清晰,纸质资质证明文件内容不得涂改。纸质资质证明文件中,如有政府部门涂改的项目应递交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公函证明文件原件。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均为A4纸规格,应在相应的位置上粘贴或装订成册。

  十、企业对所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有特别声明的,可另附文件。

  十一、资质证明文件每页上均应加盖药品生产企业公章(鲜章)。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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