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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的通知
招标省区:青海   发布日期:2012-05-14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参保参合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进行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年版)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同的241个药品中临床使用率较高的49个药品(见附表一)和我省2010年及2011年新增补的基本药物但不在《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47个药品(见附表二)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调整后的《药品目录》共有药品品种2535个,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89个,中成药1099个,民族药120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2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中成药1个。
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参合人员统一使用调整后的《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各地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三、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调整前后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尤其要做好《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付工作。调整后的《药品目录》 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考虑经办机构要更新药品数据库以及一些住院病人用药的连续性,执行整合后的《药品目录》,设置过渡期三个月(2012年5月—2012年7月)。
四、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药品目录》,不得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或另行制定。
五、调整制定《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促进城乡居民医保“五统一”的重要举措,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调整后《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卫生厅,以便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督查。
六、本《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医保药品目录中不含49个新农合药品名称表
附件:2、2010年—2011年47个不在《药品目录》内的基本药物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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