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应对铬超标胶囊问题工作情况统计报告内容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应对铬超标胶囊问题工作情况统计报告内容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铬超标胶囊问题工作情况统计表的函》(浙食药监函〔2012〕65号)附件的表2和表3自5月15日起按调整后新表式填报;原表4、表5和表6仍按原要求继续填报。联系人:徐超、董作军,电话:0571-88903235,传真:0571-88903273,电子邮箱:xuchao@ustc.edu、jzd1970@163.com。 二、新增表8、表9和表10报送省局,其中表8自5月16日起每日9点前上报,表9和表10于5月16日13点前上报。联系人:陈博,电话:0571-88903361,传真:0571-88903364,电子邮箱:chenbo0101@163.com。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