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药品生产企业落实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局《关于严格实施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批批检验的公告》,近期,部份药品生产企业向我局备案召回可能存在质量风险胶囊剂药品,为便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药品生产企业落实召回责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局将不定期在省局网站公布经备案的召回药品生产企业名单及召回品种。 二、凡公布的药品生产企业召回的胶囊剂品种,在未明确其检验合格前,省内各药品流通、使用单位不得继续销售、使用。 三、对药品生产企业备案要求召回药品而未真正开展召回工作的,一经发现,各单位要及时报告省局,省局将按有关程序报请国家局依法进行查处。 四、我省与川、贵、藏、桂接壤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跨区域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避免在其它省(区)已实施召回的药品在我省滞留或重新流入我省市场。 附件:备案的召回药品生产企业名单及召回品种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