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4月30日前上市胶囊剂药品可不重复自检的公告(冀食药监安公告〔2012〕第1号) 经对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认为该企业质量保障和检验能力较强,药用胶囊采购渠道固定、明确,且购进后已进行批批检,能提供有效检验数据,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出了产品合格的承诺。根据国家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批批检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25号),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再对4月30日前已上市产品进行重复检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