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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徽省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10号)
招标省区:安徽   发布日期:2012-05-28

2012年安徽省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10号)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局要监督我省11家使用铬超标空心胶囊生产药品的企业,按照省局《关于督促11家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做好自检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安〔2012〕6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召回力度,积极与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沟通、协调,确保2012年5月31日前召回市场上全部不合格产品。

二、各市、县局要立即将本文件精神通知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督促其严格对照我省及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药监部门公布的铬含量超标药品批次名单,对本企业、本单位经营、使用的药品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铬超标药品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及时下架、封存,并无条件的配合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做好召回工作,决不能因财务、税务等问题影响铬含量超标产品的召回进度。对拒不配合召回工作或继续销售、使用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市、县局要加大市场排查力度,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城乡接合部和广大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发现铬含量超标药品立即查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附件: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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