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福建省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配合做好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5月25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在各自网站外网发布了“胶囊剂药品监督抽验情况的通报”,公布了监督抽验发现的铬含量超标胶囊药品批次名单(见附件一)。根据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铬含量超标胶囊剂药品。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要配合做好召回工作。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要认真开展相关产品采购、销售情况的清查,核查采购总量、销售对象(及相应销售数量)、库存数量等,进行登记造册并填报好统计表(见附件二,盖公章),及时上报市场处;药品批发企业要负责通知相关购药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相关产品,并按要求填报统计表。 三、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要立即停止使用、销售相关产品,配合做好召回工作。开展相关产品的清查、登记造册并填报好统计表(见附件三,盖公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报市场处,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和零售企业上报所在辖区工作站。 四、开展召回工作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在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配合做好召回工作的同时,组织监督检查组,开展相关产品的停止销售和使用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配合召回工作或继续销售、使用相关产品的,依法查处。 附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铬含量超标胶囊药品批次名单(请从市局网站下载本通知电子版或从省局网站的《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配合做好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下载); 2、药品批发(含连锁)企业铬超标胶囊药品召回情况统计表; 3、药品零售企业(含医疗机构)铬超标胶囊药品召回情况统计表。 附件:附件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铬含量超标产品批次名单.xls 附件:附件二、药品批发(连锁)铬超标统计表.xls 附件:附件三、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铬超标统计表.xls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