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增转配送商的通知(2012.6.20) 各医疗机构,各生产商、配送商: 因采购周期延长等原因,为保证中标药品及时配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对2010年度广西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和备案评审通过的品种进行第二次增、转配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转配送商原则 本次增、转配送商应确保合法性原则,局部调整,从严控制。临床确有需要,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生产商和现配送商均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增、转配送商。 二、增、转配送商的品种范围 2010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和备案评审通过的品种。 三、增、转配送商的条件 增、转的配送商必须是审核合格的配送商(见附件1)。 四、增、转配送商的办法 (一)医疗机构在整个采购周期内均可增加原未采购过的中标采购目录品种。医疗机构采购新增的目录品种,其配送商可在生产商已选定的配送商中设置,配送商设置成功后将不能再更改(自行采购品种不受此限制)。 (二)增、转配送商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医疗机构、生产商和现配送商同意后办理。 五、增、转配送商的要求 (一)同一中标品种(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在一个区域的配送商不能超过4家(捆绑的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不能超过8家)。对原未选满名额的品种,可以在本次增、转配送工作中申请增加;对原已选满名额的品种,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生产商、现配送商同意,可以进行调整,但调整后本区域配送商已超过4家的,必须把原来选择的其中1家配送商撤出本区域的配送(即本区域所有的医疗机构均不能选择需撤出本区域的配送商),否则不予以调整。 同一品种(《自行采购目录》品种除外),同一家医疗机构只能由一家配送商进行配送。 (二)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医疗机构须建立和规范增、转配送工作的内部管理流程,落实相关责任人,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单位公章和单位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签字真实有效,防止不法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假公章或伪造单位法人签字等)。申报材料一经核实为虚假材料,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卫规财发[2008]54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增、转配送关系经批准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在交易系统内增加和更改。 六、上报方式 (一)采用“双轨核对制”报送,即医疗机构在交易系统(网址:http://www.gxyxzb.gov.cn)中上传《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增、转配送商申请表》,书面申请表与系统上传申请表的信息内容要求一致,否则不予接收。 (二)在递交《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增、转配送商申请表》时,如表内有品种增、转配送后在某区域超过4家配送商的,必须同时递交该品种需撤出该区域的配送商名单(见附件3)。 (三)附件2和附件3须按项目内容逐项填写,不得缺项;涉及到的医疗机构、生产商、现配送商都需加盖鲜章,缺一不可。 七、材料递交时间和地点 请各医疗机构将《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增、转配送商申请表》(见附件2)原件于2012年7月30日至8月31日递交至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楼前台,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2010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合格配送商名单 2.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增、转配送商申请表 3. 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撤消配送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